为了生存,戒浩再一次选择了元婴出体!
一拍自己的脑袋,一个戒浩模样的幼童便出现在了戒浩的额头之处,幼童脸上此时毫无任何一个元婴该有的光彩照人,相反,他那并不算精神的小脸上,只有对于生存的渴望!
一个结丹境修士,两次逼得一个元婴期修士元婴出体,这种事情,在整个修仙界,怕是还没有发生过。
眼看戒浩就要逃亡,杨夜也是心中无比的不甘。
元婴期修士的元婴出体这一招,他根本无法破解。
下一刻,脸色虚弱的幼童戒浩,就准备施展秘术离开此地。
眼看自己根本留不下戒浩,杨夜却是忽然灵机一动道:“戒浩!若是我修为之事被人泄漏一丝一毫,我将会将你们玄土谷的宗门地图,直接刻印在玉简之中,复制无数份,公布于天下!”
尤其是,与玄土谷有过很长一段时间纠葛与纷争的南域第一富宗金灵门!
此刻被杨夜光明正大的说出此事,戒浩眼神也是变化了许久。
十分忌惮的看了杨夜一眼,戒浩的元婴一闪,再一次的消失了。
望着戒浩消失,杨夜也是深深的松了一口气。
不是杨夜不想杀戒浩。
而是杨夜根本杀不了戒浩!
元婴期的修士,实在斗不过,直接元婴出体一闪,杨夜就找不到了,根本没有办法击杀戒浩。
以结丹境初期修为,逼得戒浩这一元婴期修士两次元婴出体,先不管杨夜用的是什么办法,在哪一种环境之中做到的,能有这份战绩,便足够杨夜自傲了。
其实戒浩之前虽然再一次的元婴出体,看似不想继续与杨夜争斗,好像斗不过杨夜了。
实则不然,戒浩以他元婴期的修为,若是彻底放手一搏的话,和杨夜同归于尽是绝对可以做到的!
只是戒浩看重自己的性命,不想和杨夜一个结丹境修为同归于尽罢了。
戒浩元婴出体消失之后。
他原本的身体也是在第一时间被这些藤蔓吞噬了个一干二净。
不过这一次,这些藤蔓之上,也是仅仅残留了衣物罢了,根本没有任何一只的储物袋。
杨夜在谨慎的用神识和气血,感受了几遍四周的一切地方没有藏有戒浩的存在后,也是彻底的放心了下来。
不过未等杨夜准备离去此地,四周的这些藤蔓,却是一股脑的将杨夜围绕了起来。
不仅如此,虽然这些密密麻麻的藤蔓没有第一时间对杨夜展开进攻。
但是它们却一个个都将藤尖对准着杨夜,大有下一刻就要将杨夜刺成筛子的意思。
杨夜也是此时脸色冷峻无比,深知自己现在面对的存在,绝对要比戒浩这一元婴期修士还要难缠!
毕竟之前玄土谷的元婴期修士戒浩站在这里,也是一样被困在这些恐怖的藤蔓之中,根本抽不开身。
以戒浩的实力全力展
入口藤蔓之处时,杨夜也是仍旧拼尽了自己体内的最后一丝法力,将自己的最强状态展现了出来,并且还准备对戒浩施展出埋海掌!
其实,从某种方面来说,杨夜要感谢戒浩的提前元婴出体。
若不是戒浩为了保命,提前让自己元婴出体,闪遁消失,恐怕杨夜的身体还会出现更多的消耗和损失!
因为正因为戒浩的元婴出体,杨夜这才在中途收回了自己施展埋海掌的力量。
不然的话,就算杨夜的埋海掌成功的击中了戒浩的头顶,轰的戒浩肉身破碎,元婴解体,杨夜恐怕也要因为全力以赴的施展出埋海掌,肉身损坏不少。
并且就是在成功的第二次逼得戒浩元婴出体之后,杨夜还要去与那比戒浩更加恐怖的无数藤蔓对峙,更是十分折磨一个人心神的事情。
所以走出了厚土之地入口范围的杨夜,直接完全不顾一切,倒头就是往地上睡去。
睡觉,是可以恢复一个人元气和精神的,这一点,不论是对待于凡人还是修士,都是都是同样管用的。
而且以杨夜
不过杨夜自己知道,自己两次都可以把戒浩打的元婴出体,全都是自己占据了两次不同的优势的。
第一次,杨夜打的是措手不及!
原本戒浩是怕杨夜远远一见到自己就立马拿起白羽逃命,所以故意伪装成了一个筑基期的修士,假装后面有强大妖兽正在追赶,其实一眼就被杨夜看破,而且还被杨夜将计就计的布置了后续的一切进攻!
最后,杨夜出其不备用出了长生种,让戒浩第一次见识到了南域第一势力木家的长生种的威力!
面对近乎与没有任何破解手段的长生种,戒浩没有办法,他与杨夜的第一次战斗,就只能以自己元婴出体的结果而告终了。
而这第二次,杨夜则是占得天时地利人和之中的地利!
原本在这厚土之地的范围内交战,是杨夜处于绝对劣势的,毕竟这里可是戒浩的玄土谷的地盘。
戒浩不仅拥有可以将自己的气息转化为和那些凶兽一样的,玄土谷炼制的独有符篆。
更知道这厚土之地范围内的一部分各种秘密,这些信息远远不是杨夜所能够掌握的。
但很可惜,戒浩的身上,既没有古兰界树的记忆,更没有木家的长生种,面对这些根本不认人的藤蔓,纵然是戒浩也是只能抵抗而不能反击的。
最后在杨夜的力量附掌的埋海掌之下,深知自己躲不过的戒浩,只能无奈的再次元婴出体了!
一个结丹境修士,逼得一个元婴期修士两次元婴出体。
这种战绩,整个修仙界怕是都还没有出现过!
并且第二次,还是戒浩在自家玄土谷的宗门地盘内,这更是一件正宗的丢脸丢到家的败绩……
因为两次元婴出体相隔的时间并不长,这无异于就是说戒浩在元婴出体之后,刚刚找到了新的躯体,
筑基期的修为,竟然对自己的真传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